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学技术创新服务与资源共享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学技术创新服务与资源共享 第四十三条 科学技术、财政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担保等,为金融机构提供风险补偿。
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平台建设,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知识产权展示、登记、评估、咨询等服务。
支持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平台建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转让提供服务。
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平台建设,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知识产权展示、登记、评估、咨询等服务。
支持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平台建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转让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