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学技术创新服务与资源共享
第四十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六章 科学技术创新服务与资源共享 第四十条 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投资兴办和共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强化科技创新服务功能。
符合条 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符合条 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