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科学技术人才信息库,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人才交流制度,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正常流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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