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科学技术工作遵循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构建具有本省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浙江。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5-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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