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应急和监管等粮食安全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粮食,是指谷物(稻谷、小麦、玉米和其他谷物)及其成品粮、豆类、薯类。
本条例所称粮食安全,是指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供求基本平衡,市场粮食价格基本稳定,居民生活和社会生产对粮食的需求基本满足,粮食质量安全符合国家规定。
本条例所称粮食,是指谷物(稻谷、小麦、玉米和其他谷物)及其成品粮、豆类、薯类。
本条例所称粮食安全,是指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供求基本平衡,市场粮食价格基本稳定,居民生活和社会生产对粮食的需求基本满足,粮食质量安全符合国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