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11-30 共 5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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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粮食安全,确保粮食有效供给,规范粮食流通秩序,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 第二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应急和监管等粮食安全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粮食,是指谷物(稻... 第三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提高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 第四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粮食收储加工、产销合作、储备监管、应急调控等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 县级以... 第五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保护耕地和促进粮食生产等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 第六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节约粮食,推广节粮减损的新技术、新装备;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倡导科学消费,提高全社会粮食安...

第二章 粮源保障

第七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二章 粮源保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粮食生产发展规划,根据本地区土壤、水资源、农业气候资源条件合理布局粮食生产,组织协调... 第八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二章 粮源保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或者省确定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和粮食生产功能区面... 第九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二章 粮源保障 第九条 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粮食生产功能区应当列入禁止建设区或者限制建设区。 第十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二章 粮源保障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鼓励粮食生产主体发展双季稻等粮食多熟制... 第十一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二章 粮源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配套设施用地,采取给予财政补贴、引导金融... 第十二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二章 粮源保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粮食生产的科技投入,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对新技术、新品种的研究开发,加... 第十三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二章 粮源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鼓励粮食生产主体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种养结合、轮作休耕等农业耕作措... 第十四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二章 粮源保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生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粮食生产政策性保险制度。 粮食种子实行省、设区的... 第十五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二章 粮源保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的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到粮食主产区建立稳定粮源基地,与粮食主产区建立种植、收...

第三章 粮食储备

第十六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三章 粮食储备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地方粮食储备制度,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粮食储备规模,及时足额落实地方储备粮,确保数... 第十七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三章 粮食储备 第十七条 地方储备粮实行省、市、县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地方储备粮的品种结构和收储、轮换计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 第十八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三章 粮食储备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与地方粮食收储任务相匹配、符合现代化储粮标准的粮食仓储设施,推广应用绿色储... 第十九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三章 粮食储备 第十九条 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地方储备粮收购入库(或者轮换... 第二十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三章 粮食储备 第二十条 地方储备粮应当优化品种结构、保持宜存状态,根据不同品种特点、储存品质指标和市场情况安排年度轮换计划。 地方...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三章 粮食储备 第二十一条 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调控和应急需要,指令下级...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三章 粮食储备 第二十二条 从事收购、加工、批发销售的粮食企业应当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日均经营量十倍的粮食库存,批发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和销...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三章 粮食储备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建...

第四章粮食流通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四章粮食流通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加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粮食流通秩序,...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四章粮食流通 第二十五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收购场所公示收购粮食的品种、等级、计价单位...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四章粮食流通 第二十六条 粮食经营者在原粮销售出库时,应当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对相关粮食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 ...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四章粮食流通 第二十七条 粮食经营者销售的粮食,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四章粮食流通 第二十八条 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四章粮食流通 第二十九条 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以政策性粮食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 第三十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四章粮食流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批发市场、粮食物流加工园区、粮食码头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四章粮食流通 第三十一条 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总量、布局及结构等情况,建立国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清单式保...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四章粮食流通 第三十二条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可以利用现有仓储设施和技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粮食加工、仓储保管和粮食配送等服务。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四章粮食流通 第三十三条 粮食批发市场应当执行粮食调控政策,履行粮食统计和信息报送等义务,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四章粮食流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粮食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发展;具备条件的,可以发展粮食产业园区,构建粮食加工转化产业体系...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四章粮食流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粮食品牌建设,增加绿色、有机粮食产品有效供给。

第五章 应急与监管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五章 应急与监管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供给安全预警机制,对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价格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分析和预...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五章 应急与监管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区的市、县(市、区)粮食风险基金的规模由省人...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五章 应急与监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含军粮应急供应预案)...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五章 应急与监管 第三十九条 当粮食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紧缺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将生产其他经济作物的耕地用... 第四十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五章 应急与监管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粮食应急粮源、应急加工点、应急供应点、应急运输点,组织开展粮食应...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五章 应急与监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当地具备与口粮供应相匹配的粮食应急加工能力。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所属...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五章 应急与监管 第四十二条 出现抢购粮食、供应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五章 应急与监管 第四十三条 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五章 应急与监管 第四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军队的粮食供应保障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五章 应急与监管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环节...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五章 应急与监管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监督检查综合协调机制,及时处理粮食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五章 应急与监管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五章 应急与监管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粮食库存检查制度,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对库存粮...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五章 应急与监管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经营者的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档案,规范粮食质量的检验、记录、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落实粮食安全保障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 第五十三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粮食经营者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一万...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油料、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粮食的质量安全另有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