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二章 粮源保障

第十三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二章 粮源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鼓励粮食生产主体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种养结合、轮作休耕等农业耕作措施;指导粮食生产主体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化肥使用量,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的生物防治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粮食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应当提出划定特定粮食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鼓励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采取调整种植结构等风险管控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