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二章 粮源保障

第十二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二章 粮源保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粮食生产的科技投入,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对新技术、新品种的研究开发,加快粮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增强科技支撑保障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生产主体的指导和服务,引导和支持种植符合市场需求的绿色、优质、高产、高效新品种,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和效益。
县(市、区)、乡(镇)、街道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通过提供培训、技术指导、咨询服务等,提高粮食生产主体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