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二章 粮源保障 第十四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二章 粮源保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生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粮食生产政策性保险制度。粮食种子实行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分级储备制度,储备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