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二章 粮源保障
第十五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二章 粮源保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的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到粮食主产区建立稳定粮源基地,与粮食主产区建立种植、收储、加工、中转等多种形式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引导粮食主产区企业到本省建立粮食储存、加工基地和营销网络,稳定和拓展省外粮源;鼓励本行政区域的粮食企业参与国际合作,提高粮食企业竞争力和掌握粮源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推动粮食产销合作和对外合作等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推动粮食产销合作和对外合作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