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三章 粮食储备
第十七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三章 粮食储备 第十七条 地方储备粮实行省、市、县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地方储备粮的品种结构和收储、轮换计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收储、轮换计划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下达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收储、轮换计划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下达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