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三章 粮食储备 第十八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三章 粮食储备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与地方粮食收储任务相匹配、符合现代化储粮标准的粮食仓储设施,推广应用绿色储粮和信息化、智能化等先进仓储管理技术,提高管理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