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三章 粮食储备
第二十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三章 粮食储备 第二十条 地方储备粮应当优化品种结构、保持宜存状态,根据不同品种特点、储存品质指标和市场情况安排年度轮换计划。
地方储备粮销售出库应当合理安排,避免市场粮食价格大幅波动。原粮销售出库后,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补库。补库应当优先收储当地生产的粮食。储备成品粮轮换不得轮空。
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可以将部分地方储备粮委托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代储并动态轮换。
地方储备粮销售出库应当合理安排,避免市场粮食价格大幅波动。原粮销售出库后,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补库。补库应当优先收储当地生产的粮食。储备成品粮轮换不得轮空。
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可以将部分地方储备粮委托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代储并动态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