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三章 粮食储备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三章 粮食储备 第二十一条 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调控和应急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政府动用地方储备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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