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粮食收储加工、产销合作、储备监管、应急调控等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粮食生产,落实有关促进粮食生产发展、培育粮食生产主体、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水利、科学技术、经济信息化、交通运输、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粮食安全保障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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