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五章 应急与监管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五章 应急与监管 第三十九条 当粮食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紧缺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将生产其他经济作物的耕地用于恢复粮食生产,并组织落实种子、肥料等生产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