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五章 应急与监管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五章 应急与监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含军粮应急供应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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