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五章 应急与监管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五章 应急与监管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供给安全预警机制,对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价格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分析和预警,及时采取有效调控和应急保障措施,保障粮食供应和价格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