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四章粮食流通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四章粮食流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粮食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发展;具备条件的,可以发展粮食产业园区,构建粮食加工转化产业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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