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四章粮食流通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四章粮食流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粮食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发展;具备条件的,可以发展粮食产业园区,构建粮食加工转化产业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