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四章粮食流通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四章粮食流通 第三十二条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可以利用现有仓储设施和技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粮食加工、仓储保管和粮食配送等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