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四章粮食流通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四章粮食流通 第三十一条 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总量、布局及结构等情况,建立国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清单式保护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列入保护清单的国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因重大项目建设或者涉及粮食流通格局优化调整,确需拆除、迁移、置换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事先经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出清单范围。
列入保护清单的国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因重大项目建设或者涉及粮食流通格局优化调整,确需拆除、迁移、置换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事先经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出清单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