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四章粮食流通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四章粮食流通 第三十三条 粮食批发市场应当执行粮食调控政策,履行粮食统计和信息报送等义务,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