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四章粮食流通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四章粮食流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粮食品牌建设,增加绿色、有机粮食产品有效供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