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四章粮食流通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四章粮食流通 第二十九条 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以政策性粮食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改变政策性粮食指定用途;
(二)通过以陈顶新、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虚增库存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财政补贴,骗取政策性粮食贷款;
(三)挤占、挪用政策性粮食贷款;
(四)阻挠、拖延或者拒不执行政策性粮食计划指令;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地方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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