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四章粮食流通 第三十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四章粮食流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批发市场、粮食物流加工园区、粮食码头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粮食流通基础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