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五章 应急与监管

第四十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五章 应急与监管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粮食应急粮源、应急加工点、应急供应点、应急运输点,组织开展粮食应急演练和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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