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五章 应急与监管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五章 应急与监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当地具备与口粮供应相匹配的粮食应急加工能力。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所属的中心粮库可以配套粮食加工车间,保证应急加工需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