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五章 应急与监管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五章 应急与监管 第四十三条 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粮食供应。
粮食生产主体和经营者应当承担应急任务,服从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
有关单位和粮食生产主体、经营者因承担粮食应急任务遭受损失的,下达粮食应急任务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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