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五章 应急与监管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五章 应急与监管 第四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军队的粮食供应保障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明确管理责任,实行军粮统筹,规划网点布局,协调军粮动员力量,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增强军粮应急供应保障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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