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五章 应急与监管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五章 应急与监管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和供需平衡情况进行统计调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