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五章 应急与监管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五章 应急与监管 第四十二条 出现抢购粮食、供应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启动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启动县级以上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由本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启动县级以上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由本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