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二章 粮源保障

第九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二章 粮源保障 第九条 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粮食生产功能区应当列入禁止建设区或者限制建设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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