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二章 粮源保障 第七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二章 粮源保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粮食生产发展规划,根据本地区土壤、水资源、农业气候资源条件合理布局粮食生产,组织协调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建设与保护工作,采取措施保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并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