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二章 粮源保障

第八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二章 粮源保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或者省确定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和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加强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养护,强化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改善耕地地力等粮食生产的基础条件,确保粮食生产能力并保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