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五章 应急与监管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五章 应急与监管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经营者的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档案,规范粮食质量的检验、记录、出证、索证等行为,健全粮食质量安全追溯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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