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五章 应急与监管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五章 应急与监管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粮食库存检查制度,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对库存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以及财政补贴、地方储备粮贷款等情况进行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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