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粮食经营者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