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四章粮食流通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四章粮食流通 第二十六条 粮食经营者在原粮销售出库时,应当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对相关粮食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
正常储存年限内的原粮销售出库,粮食经营者可以自行检验或者委托专业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原粮销售出库,粮食经营者应当委托专业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正常储存年限内的原粮销售出库,粮食经营者可以自行检验或者委托专业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原粮销售出库,粮食经营者应当委托专业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