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条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统计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