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条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开展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统计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