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条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下,负责监督管理本部门、本系统的统计工作。
乡、镇统计站或统计员执行乡、镇综合统计的职能,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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