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11-27 共 1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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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效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条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条 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运用科学的方法,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开展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 ... 第五条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下,负责监督... 第六条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依法行使统计检查监督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第七条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部门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的职责是: (一)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二)制止统计违法行为; (... 第八条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条 统计工作监督管理的范围是: (一)填报统计资料是否准确、及时、全面; (二)制发统计调查表是否依法定程序经过审查、批准或备案... 第九条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有关部门行政记录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更新、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 第十条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 第十一条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必须依法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不得自行修改,... 第十二条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工作检查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进行检查,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工作监督管理需要,可以向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统计调查表催报单》,... 第十四条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统计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而受到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打击报复的,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应当及时纠正,并恢复其名誉。 对同违反统... 第十六条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应当予以处分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分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 第十七条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