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统计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而受到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打击报复的,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应当及时纠正,并恢复其名誉。
对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或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应当依法予以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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