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应当予以处分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分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