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条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依法行使统计检查监督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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