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条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部门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的职责是:
(一)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二)制止统计违法行为;
(三)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统计人员正当权益;
(四)表彰模范执行、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统计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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