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五章 引导与激励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五章 引导与激励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重点用于下列领域:
(一)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研发与推广;
(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制定;
(三)合同能源管理、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民用建筑改造、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新型建筑工业化等项目示范;
(四)绿色建筑区域示范;
(五)绿色建筑技术宣传培训和公共信息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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