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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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条 为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
第二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等活动,以及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
第三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
第五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培训,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绿色建筑按照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的技术应用水平,由低到高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省城乡建设...
第七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
第八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
第九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
第十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中,应当依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明示该地块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一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委托项目设计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不得要求设计单位低于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第十二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等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节能评估按照建筑面积实行分类管理:
(...
第十三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附具节能评估文件或者节能登记表。自然资...
第十四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符合绿色建筑强...
第十五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
第十六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和节水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施工...
第十七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其绿...
第十八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本章第八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
国...
第十九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应技术措施,以及节能、节水工程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
第三章 运营与改造
第二十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三章 运营与改造 第二十条 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节能、节水、室内外环境维护等管理制度完备;
(二)节能、节水和建筑用能...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三章 运营与改造 第二十一条 公共建筑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确定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或者委托专...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三章 运营与改造 第二十二条 省和设区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平台,实施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和信息共享。
依照...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三章 运营与改造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统...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三章 运营与改造 第二十四条 省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三章 运营与改造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既有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三章 运营与改造 第二十六条 鼓励建筑节能服务机构为建筑运行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逐步采用合同...
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 第二十七条 民用建筑的建设应当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雨水利用、余热利用、白蚁生态防治和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利...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 第二十八条 城镇开发边界内应当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立体交通和雨水综合利用等系统。
已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电...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 第二十九条 城镇开发边界内土地开发应当推广低影响开发模式,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水...
第三十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 第三十条 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按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相关标准开发地下空间。积极推动...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 第三十一条 新建居住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以及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 第三十二条 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高强钢筋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
民...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技术体系,提高新型建...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 第三十四条 鼓励农村民用建筑因地制宜,采用乡土材料和传统工艺,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和太阳能光热、光伏等绿色建筑技术。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民用建筑在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中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
第五章 引导与激励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五章 引导与激励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重点用于下列领域:
(一)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研发与推广;
(二)绿色建筑相关标...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五章 引导与激励 第三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五章 引导与激励 第三十八条 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实行下列扶持政策:
(一)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和不动产登...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五章 引导与激励 第三十九条 鼓励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大型商场、交通站场等单位在其建筑屋面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核算公共建筑能耗时,该...
第四十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五章 引导与激励 第四十条 鼓励利用建筑的外立面、结构层、屋面进行立体绿化。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五章 引导与激励 第四十一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
鼓励商品住房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推行以菜单式装...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五章 引导与激励 第四十二条 鼓励、支持发展绿色建筑技术服务产业,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技术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民用建筑项...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或者建设单位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建筑能效测评报告的,由县级...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未载明所销售房屋的...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未将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接入公共建筑运行...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绿色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