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 第二十七条 民用建筑的建设应当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雨水利用、余热利用、白蚁生态防治和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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