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三章 运营与改造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三章 运营与改造 第二十六条 鼓励建筑节能服务机构为建筑运行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逐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改造后节约的能耗资金,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用于支付节能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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